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仁寿经沐川至新市金沙江岸高速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办函[2012]167号
乐山市、眉山市、宜宾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建设仁寿经沐川至新市金沙江岸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请示》(乐府〔2012〕9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乐山市、眉山市、宜宾市人民政府作为仁寿经沐川至新市金沙江岸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乐山市人民政府牵头,具体负责该项目前期组织工作。
二、同意乐山市、眉山市、宜宾市人民政府与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按“市企共建”方式建设该高速公路,并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请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加强协调指导,并对建设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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