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 2012年05月1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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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2]29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性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我省综合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程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保障系统,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关键时期,道路运输行业也正处于维护稳定大局、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方参与、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把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分工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切实解决影响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的道路运输系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全面清理规范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收费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对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和凭(亮)证收费的要坚决督促整改。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要对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就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和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近年来,燃料价格波动频繁,对道路运输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省已制定的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的燃油价格财政补贴要严格按照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兑付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使用天然气的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的顺价办法,对暂未顺价的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以及运价不作调整的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要使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予以财政补贴。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道路货运平均合理成本和运价水平等信息,为承托运双方议价提供基础依据,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促进道路货运合理价格的形成。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和工商部门要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重点要将油运价格联动作为承托双方议价规则订入运输合同。

      四、切实落实支持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优惠政策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配套使用以及部省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客货运输站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其中要保障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城市公交站场和农村客运站等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服务性质,加大投资补助力度,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要用好国家车购税资金对发展甩挂运输的财政扶持政策,积极落实甩挂运输项目,认真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推进甩挂运输发展。要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落实 “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研究建立支持城市公交发展的财政保障长效机制。落实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政策,努力提高道路运输装备水平,鼓励发展集装箱车辆,加快推广使用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和燃油消耗达标、环保车辆。继续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和大吨位货车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车通行费推广月票、年票制的方案,实行大客户优惠,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方案由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普通公路通行费优惠方案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和行业动态监测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货运市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凡是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率等重要信息,加快建立货运运力退出机制,及时引导、合理调控运力,努力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要加强异地经营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

      各地要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培育和扶持道路运输龙头骨干企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联合、连锁、兼并和网络化经营,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切实改变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小、散、弱的局面。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一批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并在财政、税收、规划、土地、工商、金融服务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

      六、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推动道路运输安全发展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全面推行长途客车、重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对新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客车,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安装建设,并足额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严格营运车辆维护保养,落实安检责任。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与保监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赔偿互助保障机制的要求,探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事故保障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七、进一步落实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的工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维稳工作主体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和维稳工作方案及措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安全应急、城市客运、物流推进、清洁能源等联席会议的联动作用,健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和力量,进一步增强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和有效防范、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要重点宣传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油(气)运价格联动、财政补贴和减负等措施,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要重点落实企业维稳主体责任,把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作为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的基点,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企业对单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对驾驶员特别是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合作经营和承包、租赁经营行为,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建立工资增长的协商制度。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理顺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适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各种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并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大局。

      附件:省直有关部门分工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省直有关部门分工方案


      一、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清理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按照部省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尽快完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燃油价格补贴机制。(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负责)

      七、加强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于符合土地规划的道路运输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其用地。(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加大资金投入,将部省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的客货运输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范围。(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九、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省地税局负责)

      十、认真落实“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政策。(省国税局负责)

      十一、落实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政策,鼓励发展集装箱车辆。(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甩挂运输,用好国家车购税支持甩挂运输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开展甩挂运输试点。(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三、继续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和大吨位货车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方案。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车通行费要推广月票、年票制等非现金缴费方式,实行大客户优惠,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方案。(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逐步理顺全省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并指导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协会组织。(交通运输厅会同民政厅负责)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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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 2012年05月1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2]29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性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我省综合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程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保障系统,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关键时期,道路运输行业也正处于维护稳定大局、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方参与、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把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分工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切实解决影响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的道路运输系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全面清理规范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收费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对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和凭(亮)证收费的要坚决督促整改。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要对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就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和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近年来,燃料价格波动频繁,对道路运输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省已制定的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的燃油价格财政补贴要严格按照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兑付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使用天然气的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的顺价办法,对暂未顺价的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以及运价不作调整的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要使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予以财政补贴。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道路货运平均合理成本和运价水平等信息,为承托运双方议价提供基础依据,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促进道路货运合理价格的形成。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和工商部门要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重点要将油运价格联动作为承托双方议价规则订入运输合同。

      四、切实落实支持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优惠政策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配套使用以及部省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客货运输站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其中要保障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城市公交站场和农村客运站等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服务性质,加大投资补助力度,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要用好国家车购税资金对发展甩挂运输的财政扶持政策,积极落实甩挂运输项目,认真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推进甩挂运输发展。要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落实 “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研究建立支持城市公交发展的财政保障长效机制。落实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政策,努力提高道路运输装备水平,鼓励发展集装箱车辆,加快推广使用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和燃油消耗达标、环保车辆。继续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和大吨位货车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车通行费推广月票、年票制的方案,实行大客户优惠,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方案由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普通公路通行费优惠方案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和行业动态监测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货运市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凡是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率等重要信息,加快建立货运运力退出机制,及时引导、合理调控运力,努力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要加强异地经营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

      各地要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培育和扶持道路运输龙头骨干企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联合、连锁、兼并和网络化经营,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切实改变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小、散、弱的局面。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一批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并在财政、税收、规划、土地、工商、金融服务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

      六、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推动道路运输安全发展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全面推行长途客车、重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对新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客车,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安装建设,并足额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严格营运车辆维护保养,落实安检责任。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与保监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赔偿互助保障机制的要求,探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事故保障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七、进一步落实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的工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维稳工作主体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和维稳工作方案及措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安全应急、城市客运、物流推进、清洁能源等联席会议的联动作用,健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和力量,进一步增强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和有效防范、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要重点宣传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油(气)运价格联动、财政补贴和减负等措施,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要重点落实企业维稳主体责任,把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作为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的基点,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企业对单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对驾驶员特别是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合作经营和承包、租赁经营行为,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建立工资增长的协商制度。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理顺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适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各种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并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大局。

      附件:省直有关部门分工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省直有关部门分工方案


      一、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清理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按照部省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尽快完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燃油价格补贴机制。(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负责)

      七、加强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于符合土地规划的道路运输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其用地。(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加大资金投入,将部省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的客货运输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范围。(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九、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省地税局负责)

      十、认真落实“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政策。(省国税局负责)

      十一、落实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政策,鼓励发展集装箱车辆。(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甩挂运输,用好国家车购税支持甩挂运输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开展甩挂运输试点。(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三、继续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和大吨位货车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方案。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车通行费要推广月票、年票制等非现金缴费方式,实行大客户优惠,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方案。(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逐步理顺全省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并指导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协会组织。(交通运输厅会同民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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