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按照方案,我省在60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启动“计划”国家试点实施工作,中央财政为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提供。同时,在57个“老少边穷”县启动“计划”省级试点工作,为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担机制,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参照国家试点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级“计划”试点将覆盖我省所有“老少边穷”县。同时,鼓励其他县(市、区)政府积极筹措经费开展地方试点工作。
60个试点县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主要采取学校食堂供餐、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蛋奶”供餐模式。“计划”将覆盖学校6025所,涉及学生172.4万人。
为切实保障“计划”顺利推进,我省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成立省“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等14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简称“省营养办”)设在省教育厅,负责计划的日常工作。要求各地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是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供餐企业招投标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各环节的食品安全。
三是落实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计划”实施的膳食经费投入实行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60个国家试点县由中央财政承担,57个省级试点县由中央、省、市县分级承担,鼓励其他64个县(市、区)由市(州)、县(市、区)自筹经费开展地方试点工作。2011年,已专门安排5500万元用于国家试点县学校的食堂建设。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扩大“一补”政策覆盖范围并提高补助标准。一方面对藏区和“老凉山”彝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实行“一补”政策全覆盖;另一方面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一补”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即:藏区和老凉山10个县“一补”标准由每生每天4.8元提高到5.8元;其他地区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试点地区原来就享受“一补”的学生,同时享受每天3元的营养膳食补助,两项相加后可享受7至8元的补助(藏区和老凉山10个县达到8.8元)。同时,强化资金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拟定“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拨付程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出标准、拨付程序。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计划”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和食堂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制度,对学生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四是加强健康教育,科学营养供餐。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食堂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个人)等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定期对学生营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
五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拟定“计划”宣传报道方案,努力扩大覆盖范围形成良好的舆论态势,重点宣传报道相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意见、举措、先进典型及活动动态。
六是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
陈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