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12]12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我省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进一步提高对淘汰落后产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各项措施,扎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电力、钢铁、水泥、焦炭等7个高耗能行业、1350户企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实施了关闭和淘汰,形成了947.3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淘汰落后形成节能能力对“十一五”工业节能目标任务贡献率为30%左右。淘汰落后产能已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成为完成工业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支撑,也是加快节能减排和走四川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省资源型高载能产业比重大,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落后、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链条短,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与发达地区差距仍然明显,水泥、红砖等行业产能过剩与落后产能并存矛盾突出,部分行业单位产品能耗仍然偏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重道远。工作层面上还存在意识不足、信息障碍、长效机制建设有待加强、工作基础仍然薄弱等问题,相比东部发达地区,我省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影响我省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确保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支撑,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水泥、铁合金、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可根据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省“十二五”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基本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机组113.67万千瓦。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1845万吨,涉及煤矿621处(其中通过推进技术进步、煤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企业兼并重组等途径淘汰541处,通过关闭方式淘汰80处)。
焦炭行业:淘汰4.3米以下常规机焦炉(3.8米捣固焦炉除外)160万吨左右。
铁合金行业: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生产普通铁合金的矿热炉24万吨,电解锰0.4万吨左右。
电石行业: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7.84万吨左右。
钢铁行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落后生产能力80万吨左右;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落后炼钢能力共计80万吨左右。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和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有色金属行业: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的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工艺及设备。淘汰铜冶炼能力3万吨、铅冶炼能力3.2万吨、锌冶炼能力2.4万吨、工业硅冶炼能力1万吨。
建材行业: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水泥产能2400万吨左右,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480万箱左右。
轻工业:淘汰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年产5.1万吨以下化学木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共38万吨左右;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1.6万吨左右。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革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3.2万标张左右。
纺织行业: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常规粘胶短纤维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生产设备。
铅酸蓄电池:淘汰经治理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铅酸蓄电池4.8万千伏安时左右。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主体是企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主要职能承担部门,能源等部门密切配合。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将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导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四)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五)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依据节能环保法律法规、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安全生产审查等前置审批,严格贷款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二)强化经济手段。充分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资源性产品加价政策,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能源、资源、环境、土地使用成本。认真落实国家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政策,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能源审计、不予项目能评、审批和备案,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鼓励和引导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给予支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安排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与国家、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统筹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二)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支持企业转产升级。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之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淘汰落后资金以及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支持火电企业“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我省火电“上大”项目。
(三)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决避免集中下岗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一)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属企业自愿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线,省直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名单,由地方层层核实。当地政府在积极帮助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和转产、妥善安置职工后,由企业提出淘汰方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举报查实的属国家明令淘汰却仍在生产的落后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当地政府在积极帮助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和转产、妥善安置职工后,由企业提出淘汰方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渠道淘汰落后计划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计划任务。进一步研究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具体办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示本年度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的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计划任务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市(州)、各部门、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核查验收,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实行问责制。省人民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考核办法以及目标责任书,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分解落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市(州)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