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2]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4日
省体育局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步伐,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运动学校)是我省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主要阵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我省选拔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基础阵地。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教师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托于普通中小学办学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学生运动员就近入学问题,确保适龄学生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生运动员的学习、训练、比赛等保障条件要严格按照《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
(四)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努力推进教体结合各项工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文化教育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办,以督促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五)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学生运动员积极参加课余体育训练和比赛,在科学选材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六)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七)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整合训练、科研、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重组,逐步建立健全文化教育、运动训练和职业培训工作保障机制。
鼓励运动员学习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学习;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鼓励学校设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奖学金或助学金,充分调动运动员的学习积极性。
(八)鼓励省市(州)联办、省校联办、省企联办优秀运动队,在人员经费、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其中,省办高职学院对优秀运动员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进一步拓宽运动员的转岗就读渠道。
三、充分发挥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示范作用
(九)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在省优秀运动队配备专(兼)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逐步建立运动员进入省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测试制度,提升运动员进队质量。
(十)鼓励运动队的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的专业和课程,并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现行优秀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问题。
(十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体育训练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文化学习时间,为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健全运动员激励和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等政策,充分调动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
(十三)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运动员退役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加大对运动员意外伤害、伤残和社会保障的投入,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享受体育津贴的运动员参保前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作为运动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同级政府承担。
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市(州),应确保当地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
(十四)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五)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努力构建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
(十六)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工作。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体系和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体系。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失业的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十七)建立和完善退役运动员补偿制度。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经济补偿标准。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十八)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川人办发〔2007〕355号)有关规定,规定考核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
鼓励国有企业吸纳退役运动员就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建设体育强省(市、县)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十)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