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2]59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民政厅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311万余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6.3%,高出全国3.04个百分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老有所养”的目标和“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四川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职责,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统筹规划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各地要立足实际,科学制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业全面科学发展。
适度普惠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功能,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深化改革与持续发展相结合。创新工作思路,坚持用改革的方法破解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长效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确保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在现有29.1万张养老服务设施床位的基础上,新增床位21万张左右,总床位数达到50万张左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逐步开发老年用品市场,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让老年人既不离开家庭,又能获得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应急救助等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对居家养老的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特困老人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开展低偿服务。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场所等设施开展以高龄、失能、独居、特困老人为重点的生活照料,并逐步将范围扩大至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
(三)强化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为失能老年人、不适宜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料,并辐射示范周边社区,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提高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大力引导和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产业开发,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食品用品、医疗卫生、休闲保健、托管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特点、收入水平、需求层次等,在提供传统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四、落实扶持政策
(一)科学制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下达各地的年度新增用地计划,要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三)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领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并可对这类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设施设备等给予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结合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结合床位数、收养人数、入住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四)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限额扣除;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适当予以减免。
(五)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各地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商业保险企业设立老年人意外责任险,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六)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
五、加强管理
(一)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膳食卫生、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推进行业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人健康档案、“一键通”、服务热线、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渠道。逐步建立省、市、县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
(二)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对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依法保障养老服务机构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机制,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督管理。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订规范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制订并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标准体系、等级评定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资金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重点发展面向大多数老年人的普通型养老服务机构,防止借用扶持政策侵占公共资源。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