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十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制定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定。第二章预算管理明确规定了天保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第三章、七章分别对森林管护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项目内容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做了具体规定。第四章、五章确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的依据及标准。第六章对工程实施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助费明确了定义。第八章要求对天保工程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第九章强调了要对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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