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下达201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0余亿元
省财政厅要求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并于2012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报送2011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材料。
责任编辑: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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