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森林公园管理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1年09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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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今年5月20日,国家林业局以第27号令公布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月26日,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园字〔2011〕56号)。现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森林公园实际,就加强全省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森林公园意识

      国家林业局新发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不仅是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也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近年来,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就搞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先后制订印发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关于请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林场园字〔2009〕63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9〕119号)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切实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作了一系列规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广泛宣传,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广大社会公众和各个森林公园了解、熟悉和掌握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个森林公园要努力增强依法管理森林公园意识,通过对有关森林公园管理法规、规定的全面深入学习,做到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的具体要求,将有关具体规定贯彻落实到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

      二、认真抓好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森林公园,必须按照国家、省关于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及日常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2007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告》(川办发[2007]1号),国家级森林公园及省级森林公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均列入其中。2008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所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486项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初审”作为保留项目位列第273项,按规定继续纳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按照2008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省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函〔2008〕281号)的要求,省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变更资产权属、发展规划审批,不再进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

      调整管理方式后,我省省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变更资产权属、发展规划批准等工作事项,按照《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办理,其具体规定和要求是: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切实做好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要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行业管理

      根据2010年5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36号)规定,指导全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林业厅造林绿化管理处负责。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森林公园的行业管理。凡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森林公园特别是已建立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科(股)室或明确主管科(股)室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项目、旅游活动及其他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把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各森林公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之中。

      要充分维护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依法规范森林公园的合资、合作等联合开发行为,坚决制止以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旅游资源整合经营、旅游经营权整体转让等形式擅自变动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管理主体的行为,切实保障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相对稳定。

      (二)积极搞好森林公园自身建设发展与经营管理

      目前,我省森林公园虽在总量上位居全国前列、西部第一,但布局上还不够合理,功能设施还不够完善,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森林及景观资源优势,把森林公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搞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完善森林公园布局,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不同层次、布局合理的森林公园体系。设立森林公园,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据了解,这些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建立了一批市、县级森林公园,但有的并没有报省林业厅备案。在此强调,请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清查工作,并尽快将本辖区内的市、县级森林公园名单、基本情况以及批复文件等材料报我厅备案。

      各地要督促有关森林公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编制及修订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应严格按照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森林公园各项建设。在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得到确保的前提下,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引进合适的项目和资金,制订合作协议,共同参与森林公园的建设发展与经营管理,完善森林公园基础设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等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严格控制和监管项目建设对森林公园的不利影响

      森林公园是国家重要的自然生态保护地和生态旅游资源,是生态区位重要和公众关注的敏感区域。不得兴建破坏森林公园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严禁在森林公园内搞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修建坟墓、建设无文化背景的大型宗教文化设施。始终坚持外部建设项目尽量绕避森林公园、所有涉及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森林公园林地”的原则,特别是要尽可能避免非森林公园自身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按照新的有关规定,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开发区”,要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任何有悖于森林公园主体定位的各项林地利用活动。

      未列入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森林公园自身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地方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在森林公园内建设或穿越森林公园、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的,须按《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9〕119号)的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的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专家评估论证,报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的有关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将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森林公园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切实保护好森林公园内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景观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对违法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破坏森林公园森林资源、景观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学习、贯彻森林公园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和建议意见等,及时报送我厅造林绿化管理处。

      联系人:范育红

      电话:028~83364025 传真:028~83364035

      邮箱:214917832@qq.com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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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森林公园管理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1年09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林业厅
  •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今年5月20日,国家林业局以第27号令公布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月26日,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园字〔2011〕56号)。现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森林公园实际,就加强全省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森林公园意识

      国家林业局新发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不仅是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也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近年来,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就搞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先后制订印发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关于请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林场园字〔2009〕63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9〕119号)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切实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作了一系列规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广泛宣传,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广大社会公众和各个森林公园了解、熟悉和掌握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个森林公园要努力增强依法管理森林公园意识,通过对有关森林公园管理法规、规定的全面深入学习,做到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的具体要求,将有关具体规定贯彻落实到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

      二、认真抓好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森林公园,必须按照国家、省关于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及日常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2007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告》(川办发[2007]1号),国家级森林公园及省级森林公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均列入其中。2008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所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486项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初审”作为保留项目位列第273项,按规定继续纳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按照2008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省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函〔2008〕281号)的要求,省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变更资产权属、发展规划审批,不再进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

      调整管理方式后,我省省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变更资产权属、发展规划批准等工作事项,按照《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办理,其具体规定和要求是: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切实做好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要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行业管理

      根据2010年5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36号)规定,指导全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林业厅造林绿化管理处负责。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森林公园的行业管理。凡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森林公园特别是已建立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科(股)室或明确主管科(股)室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项目、旅游活动及其他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把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各森林公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之中。

      要充分维护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依法规范森林公园的合资、合作等联合开发行为,坚决制止以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旅游资源整合经营、旅游经营权整体转让等形式擅自变动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管理主体的行为,切实保障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相对稳定。

      (二)积极搞好森林公园自身建设发展与经营管理

      目前,我省森林公园虽在总量上位居全国前列、西部第一,但布局上还不够合理,功能设施还不够完善,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森林及景观资源优势,把森林公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搞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完善森林公园布局,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不同层次、布局合理的森林公园体系。设立森林公园,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据了解,这些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建立了一批市、县级森林公园,但有的并没有报省林业厅备案。在此强调,请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清查工作,并尽快将本辖区内的市、县级森林公园名单、基本情况以及批复文件等材料报我厅备案。

      各地要督促有关森林公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编制及修订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应严格按照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森林公园各项建设。在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得到确保的前提下,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引进合适的项目和资金,制订合作协议,共同参与森林公园的建设发展与经营管理,完善森林公园基础设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等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严格控制和监管项目建设对森林公园的不利影响

      森林公园是国家重要的自然生态保护地和生态旅游资源,是生态区位重要和公众关注的敏感区域。不得兴建破坏森林公园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严禁在森林公园内搞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修建坟墓、建设无文化背景的大型宗教文化设施。始终坚持外部建设项目尽量绕避森林公园、所有涉及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森林公园林地”的原则,特别是要尽可能避免非森林公园自身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按照新的有关规定,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开发区”,要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任何有悖于森林公园主体定位的各项林地利用活动。

      未列入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森林公园自身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地方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在森林公园内建设或穿越森林公园、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的,须按《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9〕119号)的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的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专家评估论证,报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的有关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将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森林公园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切实保护好森林公园内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景观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对违法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破坏森林公园森林资源、景观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学习、贯彻森林公园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和建议意见等,及时报送我厅造林绿化管理处。

      联系人:范育红

      电话:028~83364025 传真:028~8336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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