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巴中至广安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函
川办函[2011]206号
广安市、南充市、巴中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广安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巴(中)广(安)高速公路项目采取股份制方式建设的请示》(广安府〔2011〕23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巴中至广安高速公路采取BOT方式建设,由广安市人民政府牵头,优先面向社会投资人,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实力雄厚、筹融资能力强、具有高速公路建设经验的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
二、广安、南充、巴中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要对项目方案审批、建设期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