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1]204号
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的请示》(川环〔201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你厅另行公布。
二、你厅和甘孜州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高标准建设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你厅要加强对甘孜州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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