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川府函[2011]203号
(已废止)
省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川安监〔2011〕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9月修订)
(2011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四川监管局、省总工会、成都铁路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1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联席会议成员间的信息沟通,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的工作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鉴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公安厅需确定4名(包括省公安消防总队、治安总队、交警总队各1名)联络员;交通运输厅需确定3名(包括运管局、海事局各1名)联络员。成都市人民政府由成都市安全监管局确定1名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牵头单位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林书成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刘 健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曲木史哈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翟 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黄 一 公安厅纪委书记
赵振铣 监察厅副厅长
王志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杨雪鸿 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李 又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黄英权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赵万华 卫生厅副厅长
任 丁 省国资委副主任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高原 省质监局总工程师
薛小京 省法制办副巡视员
张生泰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洪卫 民航四川监管局副局长
胥 纯 省总工会副主席
荆世明 成都铁路局副局长
白 刚 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