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1]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日趋完善,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人居和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也还存在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尚需加大、收运和处理能力不足、运行监管和政策支持亟待加强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密切联系本地、本部门实际,分析现状,查找问题,增添措施,扎实工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联动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到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成都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农村基本建成“户集、村收、乡(镇)运输、县(市)处理”或“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都市、攀枝花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资阳市13个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成都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0%,其他设区城市达到30%。建立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到203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卫服务覆盖全省城乡。
三、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措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把握分类收集和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落实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一)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1.积极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全省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城镇,应努力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攀枝花市、凉山州等日照丰富的地区应大力发展太阳能;农村应积极发展沼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治理产品过度包装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余垃圾量。在宾馆和餐饮等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2.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家庭积极参与,努力实现垃圾分类的发展目标。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逐步建立有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3.大力加强资源利用。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升级改造并形成体系;加快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再生资源利用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稳步推行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生物能源回收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已列入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成都市,要抓紧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批复的工作方案;2015年要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13个设区城市,要稳步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二)努力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1.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全省和各市(州)“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统筹安排收集处理设施布局、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和保障设施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各地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2.完善收集转运体系。各地要逐步建立与生活垃圾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同时,要按照密闭、压缩、环保、高效的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认真解决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脏、臭、噪声和遗洒问题。成都市、绵阳市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3.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川建发〔2010〕50号)要求,结合本地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节约集约用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纳入规划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流程,抓紧做好立项、环评、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对在建的项目,要科学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入运营,发挥效用。到“十二五”期末,确保完成《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点方案》(川城乡治办〔2010〕183号)所列的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要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4.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切实提升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垃圾逐层填埋作业,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及时覆土、压实,消毒灭菌,控制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方法去除烟气中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均应完善各项运行管理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设施高质量、安全运行,并建立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生活垃圾处置报表和监测报告。
各地要加快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在2011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计划,在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和改造。
5.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具备转运条件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运输、县(市)处理”方式。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较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农村,要按照“适当集中、区域共享”要求,采用由县统一规划、分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的方式,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置。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方式,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从无到有的过渡。结合农村实际增添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合理配备保洁人员,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
(三)切实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
1.执行法规,完善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对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订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各地要按照“易于识别、便于投放”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2.加强管理,严格准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防止投标单位通过不当竞争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随意降低建设和运营水平。
3.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自2011年起,考核评价每年度进行1次,其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责成运营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合格运营以及失信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4.加大监管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对地方政府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四)继续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支持力度。
1.拓宽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上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要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或根据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放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2.实行收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按确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原则,在积极引导和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3.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发〔2011〕9号和川府发〔2004〕24号文件要求,落实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垃圾处理生产用电给予优惠,对垃圾处理生产运行涉及的收费进行减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高等院校、科研、企业等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的研究,重点突破二噁英控制、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并研发相关技术装备,带动各地利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高等院校要探索设立城乡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对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实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宣传入手,切实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省政府已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市(州)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并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订污染制控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并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办理项目审核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工作。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工作,以及清洁生产宣传和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工作。财政厅及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落实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财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和落实逐步提高环卫职工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国土资源厅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后的肥料登记工作。商务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省供销社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运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和精神文明创建及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和教育实践活动,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城乡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市(州)人民政府在2011年9月底前将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