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1年08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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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函[2011]1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撤销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协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省食品协会,将原由其承担的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食品市场流通管理、食品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职责分别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

      二、原省食品协会人员中,在职厅级干部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妥善安置其他在职人员(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离退休人员整体交由商务厅管理。人员安置后,超过接收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逐步消化过渡。

      三、原省食品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省酿酒研究所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

      四、由原省食品协会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与省直相关部门衔接撤销省食品协会后的职责划转、工作移交、人员安置、资产转接等具体事宜。

      五、撤销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稳妥有序推进。省委编办具体负责职责划转和编制调整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人员流动手续办理有关工作,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经费划转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具体负责划入职责和接收人员有关工作,在职厅级干部调整工作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撤销省食品协会涉及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 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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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1年08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1]1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撤销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协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省食品协会,将原由其承担的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食品市场流通管理、食品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职责分别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

      二、原省食品协会人员中,在职厅级干部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妥善安置其他在职人员(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离退休人员整体交由商务厅管理。人员安置后,超过接收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逐步消化过渡。

      三、原省食品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省酿酒研究所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

      四、由原省食品协会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与省直相关部门衔接撤销省食品协会后的职责划转、工作移交、人员安置、资产转接等具体事宜。

      五、撤销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稳妥有序推进。省委编办具体负责职责划转和编制调整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人员流动手续办理有关工作,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经费划转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具体负责划入职责和接收人员有关工作,在职厅级干部调整工作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撤销省食品协会涉及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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