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1]35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做好金融服务“三农”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制度安排,是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为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和政策实施环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解决“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在繁荣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规避涉农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台阶的意见》(川委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就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试验区建设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按照“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支农惠农”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评价体系,推动行政资源、金融资源、社会资源与守信农村经济主体的有效对接,提升广大农村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守信能力,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统筹、机制创新和信用提升”四大突破,促进我省农村地区信用与经济良性互动、农村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以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为主要实施对象,以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为基础、以信用对接和信用增级为核心、以信用文化为保障的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新模式。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和评定信用等级,整合和引导政府部门、银行机构等组织所掌握的经济金融资源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倾斜,使农村经济主体认识并感受到信用等级提升所带来的好处,在主观上提升信用意识,在客观上提高守信能力,实现“信用惠农、信贷支农、政策助农、服务便农”的总体目标,带动并培育出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有效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在整体上显著改善,信用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更加突出,农村经济金融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阶段
(三)试点推动阶段(2011—2012年)。在成都、绵阳市选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工作,研发并运行四川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采集涉农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为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和配套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价体系,研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形成统筹各方资源向信用等级较高农村经济主体倾斜的有效信用对接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农村产权要素确权、评估、交易流转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抵押担保体系;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得到改善;消除基层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四)完善推广阶段(2013年及以后)。完善和总结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模式架构、实施流程和制度措施,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形成具有四川特色、可借鉴、可复制的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创建模式。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有目标、分阶段予以推广。
三、工作内容
(五)建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为夯实四川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基础,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主体信用状况的掌握程度,推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由人行成都分行负责研发全省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打造四川省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用对接、动态管理的载体和平台。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农业、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督促数据集中的下属单位,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完整、准确、及时报送农村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产权、荣誉、评价、警示等信息。
(六)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积极开展对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不断扩大农村信用贷款的投放范围和投放数量,实现信贷额度、利率、期限与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相挂钩。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公开表彰、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农村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建立、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评价结果信息反馈,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组织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研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鼓励、引导农业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同时,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在金融、财政资金支持和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实行“一揽子”优惠政策,使守信主体得到实惠。
(七)统筹各方资源实施信用对接。充分发挥信用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倾斜。一是做好“政策助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向试验区信用级别较高的农户、农业产业基地和龙头企业倾斜,打造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掌握先进技术、信用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副商品流通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做好“信贷支农”工作。支持人民银行促进征信管理与金融稳定、支付清算以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等金融政策相结合,以信用为切入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银行业机构与保险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合作,监测和防范涉农信贷与保险的合作风险。涉农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对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优先信贷配置,要针对农村生产、农民创业和农村消费等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实施优惠利率,充分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三是做好“信用惠农”工作。鼓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出台对信用等级较高农村经济主体的优惠倾斜措施。如对信用农户加大贷款利息补贴额度、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对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优先安排县乡财政投入的农业项目、支农与扶贫资金;鼓励乡镇农资站对信用户实行农药、化肥和种子“先用后付款”的优惠。四是做好“服务便农”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鼓励非涉农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信贷机构。在信用基础较好的农村地区,支持人民银行加快推进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动支付环境建设示范县、刷卡无障碍示范区建设以及农村EPOS机(电话支付终端)小额取现试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民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为“三农”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八)推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增级。试验区要充分利用城乡统筹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组建以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为标的的流转交易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涉农信贷的抵押担保范围。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和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担制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奖励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投入,加大对信用等级较高农村经济主体的扶持力度。保险公司要做好政策性保险业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担保相结合的银保对接机制,打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
(九)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建设。试验区要采用符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方式和载体,大力开展农村信用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和普及征信和相关金融知识,为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要在农民生产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中增加信用和金融知识,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农家书屋、电影文娱下乡等文化惠民工程中添加诚信内容;大力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让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文化,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十)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按照“政府领导、人行推动、各方参与”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可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农工委、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负责试验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重点攻关、解决疑难、督察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如当地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则由本级政府确定办公室。
(十一)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具体、措施到位、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人民银行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并定期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业务的绩效考核。
(十二)健全制度,确保安全。人民银行按照“信息安全、保护隐私、授权查询”的原则,加强对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信息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农村经济主体信息权益,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十三)部门协调,加强沟通。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参与单位加强信息交流,定期会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督促,对工作瓶颈和综合性问题集中力量加以解决;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向上级领导小组和同级政府的汇报,并及时向成员部门和单位反馈动态信息。
试点以外地区可在前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工作,不断丰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为金融资源流入农村地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断推动四川省“三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四川省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创建机制,推动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台阶的意见》(川委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农户”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的农户;“信用村”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乡(镇)。
第三条 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公示表彰、动态管理。
第四条 分级确定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机构。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坚持“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政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审定工作直接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乡(镇)、村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地区,由本级政府确定)负责协调采集农村信用信息,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等级评定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乡(镇)评定小组办公室由乡(镇)政府自行确定,负责评定信用农户和初评信用村,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信用农户评定标准。按照《四川省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附后),由四川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自动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级信用农户所需达到的分值标准。
第七条 信用村评定条件。
(一)信用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的比例达到65%。
(二)农户贷款面高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贷款面。
(三)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不良贷款率。
(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心、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贷款。
(五)村领导无不良信用记录,村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和逃债行为(含为他人贷款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与农村金融机构无债务纠纷。
第八条 信用乡(镇)评定条件。
(一) 信用村占辖内行政村的比例达65%。
(二)农户贷款面高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贷款面。
(三)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不良贷款率。
(四)乡(镇)党政关心、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贷款。
(五)乡(镇)领导无不良信用记录,乡(镇)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和逃债行为(含为他人贷款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与农村金融机构无债务纠纷。
第九条 信用农户评定程序。
(一) 申请。由农户向所在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二) 评定。村评定小组初审后,将农户申请上报所在乡(镇)评定小组;乡镇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农户信用评分结果、本地信用农户等级划分标准和村评定小组意见,确定申请农户信用等级。县级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对乡镇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进行最后审定。
(三) 公示。在申请农户所在村公示由乡镇评定小组确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公示期为7天。
(四) 颁证和备案。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农户颁发《信用证》和授牌;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备案。
第十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评定小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行政村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在申请村所在乡镇公示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村名单。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村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村信息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一)申请。乡(镇)政府向所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乡(镇)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示信用乡(镇)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乡(镇)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乡(镇)信息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新申请农户、行政村、行政乡(镇)按程序进行信用评定。对存量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按“一年一调整、两年一复评”的原则,进行信用调整和复评。如评定对象有重大变化,可随时调整。调整和复评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信用评定和复评原则上安排在当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三条 复评时,应根据信用评分重新核定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对信用评分达不到信用户评定要求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对达不到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条件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变更信用农户等级或取消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
第十四条 对信用农户信贷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结果,结合本单位信贷管理要求,按照“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农户分别核定不同档次的信用贷款额度,实行差别化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惠政策。推动农业、林业、畜牧等涉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向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实施产业政策倾斜、信贷优惠、财政扶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优先安排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四川省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 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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