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11年06月10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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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2011]16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结果,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有序利用森林资源,对于巩固和发展我省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大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措施,强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确保我省森林面积和蓄积同步增长、森林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和质量不断提高,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 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业厅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情况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226.1万立方米,其中主伐772.0万立方米、抚育间伐149.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304.2万立方米。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比较,限额总量减少97.9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由946.0万立方米增加到1053.2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限额由378万立方米下降到172.9万立方米。省级按全省限额总数的5%预留指标59.7万立方米,其余1166.4万立方米全部分解到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林业厅另文下达。

      二、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各地、各部门和各限额编制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业用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分解落实到各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层层截留。各限额编制单位(含单独编限的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不得相互调剂、挤占。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继续执行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政策。

      省级预留指标由林业厅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或授权林业厅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贫困和高山高原公益林区林农因解决自用材和薪材确需采伐公益林的,其所需公益林采伐限额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林业厅,林业厅审核汇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

      (一)完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采伐限额分配机制,提高采伐限额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享有采伐权。各地要根据可采资源情况和森林经营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确定轻重缓急的安排顺序,引导和指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开本地采伐限额数量、分解方法、分配条件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行采伐限额进村入户制度。各县(市、区)集体与个人部分未落实到编限单位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要优先安排群众生产生活用材所需,并于每年初逐级分配落实到符合采伐条件和需要采伐林木的森林经营单位及个人。分解到村组的采伐限额分配,要交由群众讨论决定。乡镇、村组采伐限额分配结果,经逐级公示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二)放宽林木采伐限制。合理调整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放宽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限制;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具体办法由林业厅制定。

      (三)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既方便林农,又利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将采伐审批委托给乡(镇)政府办理。要结合采伐限额分配改革,减少采伐审批环节。林农采伐申请需上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可由基层林业站直接受理并转报转办。推行伐区简易设计,简化申请材料,取消提供更新和伐区验收合格证规定。

      (四)规范林木采伐审批。除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提出申请,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条件,建立和完善林木分类采伐审批管理办法。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凭林权证和提供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在审批非林业用地成片林木采伐时,要现地核实采伐地块土地类型。林木所有人已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权,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伐许可证发放部门备案后依法转让,并由受让方承担依法按规定采伐的责任和义务。

      (五)调整和完善采伐监管制度。要建立与现代林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坚持和完善采伐公示制。林木所有人对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按规定采伐;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组织开展伐后伐区抽查。改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订切实可行和有效的采伐监管办法,防止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3〕2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我省森林面积和蓄积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区可持续发展要求,完善新一轮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森林保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已有成果。积极采取替代能源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木材的低价值消耗。切实加强公益林管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要组织编制全省森林经营规划,全面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为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奠定基础。引导和指导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和采伐落实到山头地块,发挥森林采伐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统一木材检查执法装识,建立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新机制。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布局木材加工企业。对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要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依法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的准入规则和退出机制。

      (五)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翔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职责。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基础工作,完成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快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公益林区划成果管理等工作。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七)坚持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修订《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章。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偷拉盗运和乱收乱购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推进高新技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各地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检查、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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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11年06月10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1]16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结果,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有序利用森林资源,对于巩固和发展我省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大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措施,强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确保我省森林面积和蓄积同步增长、森林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和质量不断提高,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 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业厅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情况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226.1万立方米,其中主伐772.0万立方米、抚育间伐149.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304.2万立方米。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比较,限额总量减少97.9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由946.0万立方米增加到1053.2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限额由378万立方米下降到172.9万立方米。省级按全省限额总数的5%预留指标59.7万立方米,其余1166.4万立方米全部分解到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林业厅另文下达。

      二、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各地、各部门和各限额编制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业用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分解落实到各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层层截留。各限额编制单位(含单独编限的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不得相互调剂、挤占。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继续执行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政策。

      省级预留指标由林业厅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或授权林业厅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贫困和高山高原公益林区林农因解决自用材和薪材确需采伐公益林的,其所需公益林采伐限额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林业厅,林业厅审核汇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

      (一)完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采伐限额分配机制,提高采伐限额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享有采伐权。各地要根据可采资源情况和森林经营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确定轻重缓急的安排顺序,引导和指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开本地采伐限额数量、分解方法、分配条件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行采伐限额进村入户制度。各县(市、区)集体与个人部分未落实到编限单位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要优先安排群众生产生活用材所需,并于每年初逐级分配落实到符合采伐条件和需要采伐林木的森林经营单位及个人。分解到村组的采伐限额分配,要交由群众讨论决定。乡镇、村组采伐限额分配结果,经逐级公示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二)放宽林木采伐限制。合理调整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放宽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限制;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具体办法由林业厅制定。

      (三)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既方便林农,又利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将采伐审批委托给乡(镇)政府办理。要结合采伐限额分配改革,减少采伐审批环节。林农采伐申请需上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可由基层林业站直接受理并转报转办。推行伐区简易设计,简化申请材料,取消提供更新和伐区验收合格证规定。

      (四)规范林木采伐审批。除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提出申请,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条件,建立和完善林木分类采伐审批管理办法。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凭林权证和提供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在审批非林业用地成片林木采伐时,要现地核实采伐地块土地类型。林木所有人已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权,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伐许可证发放部门备案后依法转让,并由受让方承担依法按规定采伐的责任和义务。

      (五)调整和完善采伐监管制度。要建立与现代林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坚持和完善采伐公示制。林木所有人对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按规定采伐;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组织开展伐后伐区抽查。改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订切实可行和有效的采伐监管办法,防止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3〕2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我省森林面积和蓄积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区可持续发展要求,完善新一轮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森林保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已有成果。积极采取替代能源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木材的低价值消耗。切实加强公益林管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要组织编制全省森林经营规划,全面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为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奠定基础。引导和指导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和采伐落实到山头地块,发挥森林采伐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统一木材检查执法装识,建立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新机制。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布局木材加工企业。对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要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依法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的准入规则和退出机制。

      (五)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翔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职责。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基础工作,完成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快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公益林区划成果管理等工作。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七)坚持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修订《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章。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偷拉盗运和乱收乱购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推进高新技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各地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检查、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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