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省政府下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四川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的请示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省民委于2011年5月5日向省政府上报了《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的汇报》(川民委〔2011〕5号)。5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对四川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方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要求。省民委认真进行了研究,并作了修改。一是模范集体增加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局、省供销社、省以工代赈办、省文联;二是三州模范个人中基层群众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即甘孜州不少于6人、阿坝州不少于5人、凉山州不少于7人)。并将修改后的方案报省政府作哈副省长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四川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呈报,请省政府审核后及时下发通知,开展评选工作。
特此请示。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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