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2011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经研究,现将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下达后,请各市(州)民(宗)委(局、办)及时与当地财政局衔接,不得随意调整和挪用,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督查,确保项目的实施。
二、严格按照财政扶贫信息监测系统的相关要求,请各市(州)民(宗)委(局、办)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网上项目的录入和申报工作(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为A类,在项目名称旁注明括号A),12月10日前完成网上项目的启动工作。
三、项目下达后,各市(州)民(宗)委(局、办)要认真做好对2011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具体要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绵阳市、乐山市、攀枝花市、雅安市、宜宾市、达州市采取在本地登报的形式公告;其它各市采取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四、请各市(州)民(宗)委(局、办)抓紧做好2010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报表汇总工作,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同步报送省民委经济发展处。
五、请各市(州)民(宗)委(局、办)认真完成2011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材料的增补和归档工作,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民委经济发展处。同时提早做好2012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收集、审核、筛选和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玉兰李 纲
电 话:(028)—86945458
邮 箱:scsmwjjc@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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