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购买服务 今年出指导目录
按照意见,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意见规定了采购服务的程序,即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报年度项目预算,并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严禁转包行为。
在购买经费上,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将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并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也将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链接·买卖双方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记者 陈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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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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