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行政审批权限委托行 为四类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四类行为,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负有监督职责,如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也将追究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另外,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记者 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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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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