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消部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
此次取消的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中的“路条”审批环节、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环节、核准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发改部门组织的核准类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并减少了部分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其中,省发改委取消了项目申办过程中《关于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和相关同类表述有“路条”性质的各类文件,并且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另外,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审批核准类项目的初步设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外,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组织开展核准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我省还减少了企业投资煤炭类项目等多个种类项目核准前置条件。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对项目核准过程中属重复提交或应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在其他环节依职能把关的事项,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将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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