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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和个人对芦山地震灾区捐赠的所得税税收政策提示

  • 2013年04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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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芦山地震发生后,省地税局认真开展抗震救灾税收政策研究,及时发布所得税税收政策提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对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可按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额扣除。省地税局提醒广大献爱心、踊跃捐助的企业和个人注意,别忘了在捐赠时向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索取加盖其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以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除认真执行现有关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外,省地税局还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更多扶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责任编辑: dts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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