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清单的公示
水利厅于近期结合《四川省水利厅“三定”规定实施意见》(川水党〔2023〕113号)调整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清单,根据《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水利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清单予以公示(见附件)。
水利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
一、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发布水文水资源等信息、情报预报。
二、负责指导全省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监管工作,承担省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
三、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实施。按权限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全省水土流失调查、监测预报并公告。
四、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工程。指导和监督乡镇和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五、做好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