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新车注意了!符合技术要求才能享受车船税减免

  • 2024年07月25日 17时22分
  • 来源: 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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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不少网友留言咨询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要求,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的产品技术要求。相关节能、新能源汽车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下!

    调整后的技术要求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税〔2018〕74号)附件2、附件3。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

    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税〔2018〕74号)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税〔2018〕74号)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税〔2018〕74号)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新政策提高了技术条件门槛,具体变化往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该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如下表所示:

    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该公告附件4。如下所示:

    特别注意

    1.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

    3.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4.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

    5.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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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新车注意了!符合技术要求才能享受车船税减免

  • 2024年07月25日 17时22分
  • 来源: 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
  • 近期,不少网友留言咨询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要求,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的产品技术要求。相关节能、新能源汽车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下!

    调整后的技术要求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税〔2018〕74号)附件2、附件3。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

    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税〔2018〕74号)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税〔2018〕74号)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税〔2018〕74号)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新政策提高了技术条件门槛,具体变化往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该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如下表所示:

    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该公告附件4。如下所示:

    特别注意

    1.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

    3.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4.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

    5.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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