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河湖长制有关决策部署,一体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持续优化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基层河湖管护治理,推动全省河湖面貌持续向好。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创先争优、比学赶超、深入实施河湖长制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四川幸福河湖建设,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
2.先进个人: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三级河湖长;上述单位从事河湖长制、河湖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民间河湖长、巡河员、河道保洁员。
(二)表彰名额
全省评选表彰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20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有力。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勤政务实,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及创造力。
2.河湖管理成绩显著。认真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完成“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年度“四张清单”相关工作任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水问题,在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3.近5年(2018年7月至今)单位未出现被中央、省、市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曝光或追责问责等情况,未发生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诉或上访事件,无重大河湖管护责任事故。
4.近5年(2018年7月至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无违法违纪行为,其他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履职尽责到位。能认真做好河湖长制本职工作,及时有效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在推进河湖治理保护中,不畏艰难,敢于担当,乐于奉献,成绩突出。原则上须从事河湖长制工作、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
3.综合评价优秀。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5年(2018年7月至今)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推荐的河湖长,要切实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职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并取得明显成效,责任河湖未出现被中央、省、市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曝光或追责问责的管理保护问题。推荐的社会人士(包括民间河湖长、巡河员、河道保洁员)要热爱河湖管理保护事业,在河湖长制、河湖管理工作中扎实工作、勇于创新、甘于奉献、贡献突出,获得较高社会赞誉。
4.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一)推荐
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实施,负责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
推荐程序主要包括:
1.按照评选要求和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名,在本单位公示5日。其中,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社会人士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乡(镇)、村(社区)负责推荐并进行公示。
2.按要求逐级向上提交申报材料。
3.各市(州)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核实。
4.各推荐单位向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签章同意的推荐材料(9月18日前完成)。
(二)初审
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通过名单,并反馈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初审通过的对象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2.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国有资产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涉外民营企业负责人还应同时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3.被推荐对象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征求登记管理部门(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所有推荐对象须征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意见。
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各推荐单位在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公示5日后,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上报表彰工作领导小组。(9月28日前完成)
(三)复审
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0月20日前完成)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存在异议的拟推荐对象,推荐市(州)和有关单位认真进行复核,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无故不按时反馈的,取消该对象的评选资格。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表彰问题的,不再作为表彰对象,不再替补。
(四)表彰
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河湖保护和监管事务中心(四川省农村水电中心),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标准做好评选推荐相关工作。
(二)坚持面向基层
评选表彰坚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含职级)不超过先进个人评选总数的20%。先进个人分配名额10名及以上的市(州),至少推荐1名社会人士。各市(州)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多推荐1个集体、1名个人候选并注明。
(三)严格审核把关
评选工作突出实干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在评选推荐工作中不认真、把关不严,对申报工作造成阻碍的,将纳入2023年度河湖长制省级考核进行扣分。
(四)严肃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评选,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经得住检验。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证书。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推荐单位提交的推荐材料,要做好留底备查。
(五)按时报送材料
1.各市(州)、省直部门、有关单位务必于9月18日前报送推荐材料至省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其中汇总表请各市(州)按照区县行政区划排序汇总。
2.各市(州)、省直部门、有关单位于2023年9月28日前根据省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与推荐工作报告要求一致)、《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报送省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汇总表请各市(州)按照区县行政区划排序汇总。
3.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纸质版采用A4纸双面打印,各一式3份,电子光盘版采用word或WPS格式。
五、奖励办法
(一)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授予“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
(二)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授予“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