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的通知
川发改开发〔2023〕5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2023年11月27日
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总部经济的决策部署,引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推动我省总部经济加快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并履行纳税、纳统、结算等职能,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开展跨省经营,发展达到较大规模、承担总部功能、具备行业影响、作出财税贡献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引育并重、内外统筹,统一审核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建立总部经济工作省级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开展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 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展实质性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四川省,持续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低于1年,在四川年纳税额(含分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拥有或被授权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省外(含境外)不少于1家,均正常纳税或有持续业务贡献。
(三)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企业近三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无安全生产、环保、劳动关系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六条 在符合第五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发展规模、实际控制权归属和承担功能,划分为全能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三类。
(一)全能型总部。对其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符合大型企业划定标准。
(二)职能型总部。由省外或境外大型企业实际控制、承担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在川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成长型总部。近两年营业收入或纳税额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中型企业;国家和四川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中,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研发机构。
其中,对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实缴注册资本或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五条所述基本条件的企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纳入。包括:
(一)最新公布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总部或其二级及以上子公司。
(二)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或其二级及以上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直属国有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最新公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中国新经济企业100强总部。
(四)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首发上市融资的公司企业总部。
(五)符合四川省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总部,可“一事一议”研究纳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动态入库。建立四川省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实行入库报备制。企业使用服务系统自愿申请纳入四川省总部企业储备库,经市(州)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具备条件的纳入全省总部企业储备库。
第九条 集中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四川省总部企业储备库中集中组织认定一批总部企业。入库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经济合作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提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审核公告。根据市(州)申报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组织专家评审,结合财税贡献等择优提出名单。按程序开展公示、报批,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向企业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及其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控股股东、隶属于总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附营业执照;
(三)最新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所在地出具的纳税、纳统证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全能型总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大型企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对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能型总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符合大型企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与申报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三)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成长型总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符合中型企业标准且近两年营业收入或纳税额增速不低于20%的证明材料;
(二)国家和省认定的相关企业认定文件,年度企业市值或企业估值报告;
(三)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优先纳入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发布的最新百强榜单或名单认定公布信息或提供同类有效证明;
(二)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提交所在市(州)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四川省总部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对财税、产业、就业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可按有关规定分类分档实施政策激励。鼓励省市县三级政策联动和资源整合,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相关服务和保障。省市县要形成合力,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人才入户、岗位激励、项目资助、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企业办税、政务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四川省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动态评估。已认定的四川省总部企业,涉及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及时提交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为四川省总部企业的,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业务调整不再承担总部职能;
(三)在四川年纳税额(含分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连续两年未达到1000万元;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
(五)未及时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金融业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中国零售企业100强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为准。中国新经济企业100强以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营业收入指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省申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指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省缴纳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十三条 总部经济工作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工商联等。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