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28元,即每人每月增加13元。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各级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总量的50%,根据市县的领待人数、财力等因素,分档次补助市县,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