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 2022年04月19日 10时37分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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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一)制造业留抵退税扩围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支持育幼事业发展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三)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五)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执行期限】

    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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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 2022年04月19日 10时37分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一、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一)制造业留抵退税扩围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支持育幼事业发展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三)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五)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执行期限】

    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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