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继续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一)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执行期限】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满五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制造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政策
1.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或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4.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优惠展政策
【优惠内容】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执行期限】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支持金融市场发展
1.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优惠内容】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四)支持其他现代服务业事业发展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3.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4.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5.个体工商户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6.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执行期限】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1.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五)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四、促进消费
(一)二车手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五、支持乡村振兴
(一)农村饮水工程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除第1条据实享受外,第2、3、4、5条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三)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执行时间】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四)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18号)
(五)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推进区域发展
(一)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边销茶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八、推动绿色发展
(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执行期限】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3.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优惠内容】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九、支持改善民生
(一)支持残疾人事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二)支持医疗事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向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促进就业创业
(一)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第18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