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一)延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三、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
(一)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执行期限】
自2022年2月28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五、推动绿色发展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六、支持改善民生
(一)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促进就业创业
(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