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高速公路投资人: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第11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0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项目投资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程序规范、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可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含BOT、BOT+建设期补助、BOT+配套优惠政策等)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投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政府还贷(债)公路项目相关规定。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社会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适用经营性公路项目相关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工作主体组织实施项目,明确项目收费性质,确定项目投资方式,批准省级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和方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其监管。
财政厅负责与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拟定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提出中央车购税资金和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符合规定的法人组织作为工作主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作为工作主体负责社会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项目工作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拆迁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和配套优惠政策等。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机构承担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跨市(州)项目由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机构。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包括投资人投入资金和政府投入资金。
(一)投资人投入资金包括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自行支配、不需偿还的资金,也包括投资人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债权融资,以及引入基金、险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政府投入资金包括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和配套优惠政策折现资金。
配套优惠政策折现资金主要为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改善社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收益,依法提供地材、光伏、风电、水电、旅游等资源和其他优惠政策参照市场价的折现资金。
第二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项目投资方式应根据项目的规划属性、功能定位、收益情况、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意义、社会效益显著、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好,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一般、存在一定可行性缺口,但通过政府给予适当建设期补助后,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项目。
建设期补助包括省、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安排的财政资金在建设期给予项目资金补助或配套优惠政策折现资金。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一般、存在一定可行性缺口,但通过政府资本注入、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后,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项目。
资本注入是指政府安排财政资金或配置资源作为项目资本金,对资本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红或少分红,以弥补项目可行性缺口。
运营补贴是指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以及利润水平,政府在项目运营期给予项目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弥补项目部分可行性缺口。
第十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公路网规划、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项目工可(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和初步设计。
项目工可(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应同步开展,互为支撑。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一)项目工可应对项目建设标准、路线方案、主要控制点、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安全性评价、生态环境影响、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安全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核准前置手续。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项目工可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二)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测算、征地拆迁包干价格(根据国家和省土地使用和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测算)、投资方式、收费性质、风险分担、资金来源、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资金安排、配套优惠政策及防范债务风险措施、省级财政资金申请金额、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原路剩余收费期综合价值(改扩建项目)等。
经济效益测算应加强项目财务分析,在合规前提下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专项收入,综合考虑当期的金融政策、区域路网和产业发展等因素,根据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有关规定,重点对项目的交通流量及增长趋势、流量分配、车型构成等进行测算,对项目投入成本(建设投资、经营成本、利息支出等)、项目收益(通行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提出改善财务效益的具体措施。
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资金和配套优惠政策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当期承受能力,有能力落实建设期补助或配套优惠政策的,项目优先选择社会投资方式建设。
项目投资建议方案推荐采用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自身或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及配套优惠政策改善效益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应高于同期5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项目投资建议方案推荐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在编制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同时,还应同步组织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下简称两评一案),并将项目列入财政PPP项目储备清单。
项目投资建议方案推荐采用政府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涉及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在项目投资建议方案中明确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措施和债券资金偿还渠道。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工可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确定投资方式:
(一)交通运输厅商市(州)人民政府,落实财政资金投入及配套优惠政策,形成项目投资建议方案。
(二)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建议方案进行评估,确定项目投资建议方案。
(三)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授权申请文件。
(四)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项目授权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五)省人民政府批复授权,明确项目工作主体、收费性质、投资方式、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项目工可(项目申请报告)经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与交通运输厅联合评估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分别由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批复。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授权申请文件(附项目投资建议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投资方式及主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使用专项债券的合法合规性)、收费性质,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
项目涉及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同步报送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投资建议方案)。
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办理建议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批复。
跨市(州)项目的授权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文件,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报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承担,也可委托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工可由项目法人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政府负责筹集。各级财政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可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金。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目标管理、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和结果应用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指导项目法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项目法人应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市(州)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社会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社会投资项目授权申请文件(附项目投资建议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技术经济可行性、投资方式、地方财政建设期补助金额及到位计划、配套优惠政策、收费性质以及防范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的措施等。
项目涉及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期补助的,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同步报送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投资建议方案)。
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办理建议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批复。
跨市(州)项目的授权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文件,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报送。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批复授权后,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一)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
(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参照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参考文本,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财政资金建设期补助金额和具体配套优惠政策。
(三)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查、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意见、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四)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联合评估后,市(州)人民政府发布投资人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投资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中标投资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资协议约定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第二十二条 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附项目工可)由项目公司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州)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提供必要支持。招标前由实施机构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应严格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建设期补助资金、兑现配套优惠政策。
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对项目投资人资金到位、项目融资以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应建立对项目公司履职的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利用股东权利损害项目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规干涉项目公司依法履行项目法人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投资项目建设期补助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第十八条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投资人原则上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组建后,确因融资需要,在不改变投资人出资责任的前提下,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引入与投资人相关联的财务投资人,股权变更前应报交通运输厅审核。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投资人可按规定程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报交通运输厅备案;控股方发生变化的,转让前应报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授权申请文件(附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和两评一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技术经济可行性、投资方式、政府投入资金金额、方式及到位计划、收费性质以及防范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的措施等。
项目涉及省级财政资金运营补贴的,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同步报送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投资建议方案)。
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办理建议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批复。
跨市(州)项目的授权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文件,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报送。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用资本注入方式支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行核准制。
省人民政府批复授权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将项目工可(项目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
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还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取得交通运输部出具的中央车购税资金安排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可(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批(核准),物有所值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通过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后,将项目纳入财政PPP项目管理库。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一)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补助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参照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参考文本,科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约定政府和投资人的风险、收益分担条款,明确财政资金投入金额和具体配套优惠政策。
(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查、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意见、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四)项目审批(核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发布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投资人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和PPP项目合同。
中标投资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资协议的约定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承继合同。
项目公司确定后,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应严格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财政资金、兑现配套优惠政策。
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对项目投资人资金到位、项目融资以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开展日常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机构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复核,并在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告,并报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且运营不满两年,投资人原则上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组建后,确因融资需要,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为履行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可发生股权变更或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的关联公司,股权变更前应报交通运输厅审核。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投资人可按规定程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后,报交通运输厅备案。控股方发生变化的,转让前应报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厅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经济效益、建设时序、前期工作等因素,按照效益均衡原则,组织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采取打捆招商方式确定投资人。
交通运输厅商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打捆招商建议方案后,由相应市(州)人民政府以项目为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授权申请。交通运输厅在项目授权办理意见中,明确打捆招商包的具体项目、具体项目的牵头市(州)和打捆招商包投资人招标的牵头市(州),省人民政府在授权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需新增建设内容、增加建设规模的,按“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新增费用由提出方全额承担。
第三十七条 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应依法组织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水保等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做好养护、安全、收费、通信、监控和综合服务等运营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社会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特许权协议(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养护、运营管理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收费期或特许经营期满后,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推进以统收统支方式管理高速公路。
第四十条 以原路改扩建为主、且不申请中央车购税和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高速公路扩容项目(以下简称扩容项目),原则上由原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实施。其他扩容项目按照新建项目程序确定投资人。
拟由原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实施的扩容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确定。跨市(州)扩容项目由相关市(州)联合提出申请。
政府投资项目由原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社会投资项目由原高速公路投资人与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由原项目公司与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在扩容项目核准后60日内签订特许权补充协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原高速公路投资人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由原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在扩容项目核准(审批)后60日内签订PPP项目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以据实计算的收费标准批复定价,作为最高收费限价。改扩建项目综合考虑新增投资和原路剩余收益,按照法定收费年限核定收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定价。项目法人在高速公路项目申请正式收费时,应结合交通流量和周边路网收费标准制定分年度的差异化收费方案,与项目正式收费一并报批。
在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且正式开工后,项目法人合并提交收费立项和正式收费请示,经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项目法人获得交工验收报告、质量检测鉴定书后,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投资项目)正式批准收费文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批准工期内分段提前建成经验收合格通车,且不低于30公里路段,可报省政府分段批准收费。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立项文件,分段批复收费。
第四十三条 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差,但路网功能重要、社会效益显著、需超前实施的项目,经地方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后仍不能弥补可行性缺口的,可试点延长特许经营期,改善项目经济效益。
对试点延长特许经营期的项目,项目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在项目投资建议方案中,充分论证政策依据、测算过程和延长期限等内容,相关内容应在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全面推行信用管理制度,覆盖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交通运输厅按年度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奖罚挂钩。
项目投资人及股权转让受让方均应纳入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投资行为应与信用等级匹配。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参与各方应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强化廉政建设,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