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各地根据生活水平和财力情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中央和省财政不再补助。
二、落实配套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负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数据及时动态更新。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严格专款专用,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和上报。
四、执行时间
2022年1月起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