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2017年03月01日 15时26分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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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