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激发企业扶贫积极性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外联市场、内联农村,下乡扶贫有诸多优势——能帮助贫困地区开发资源,催生新的经济组织,提高当地自我发展能力,推动贫困户打破传统观念束缚和封闭状态等。如我省一家省级龙头企业,某食品公司与乡镇签约精准脱贫,在当地发展“公司+基地+农户”特色产业,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助农增收,提供就业岗位,将“输血”扶贫变为“造血”扶贫,收到了良好效果。
不可忽视的是,并不是所有龙头企业都热衷于下乡扶贫,一些工商资本尤其如此。原因很好理解:企业自己的钱都是辛辛苦苦赚来的,当经济上行,效益红火时,愿意献爱心、承担社会责任扶贫;但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自己都在“过寒冬”,一分钱掰成八瓣花,能抠的、该省的,都在做。而去到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扶贫,遇到的资金、人才、市场、交通等诸多困难先不表,收益还难一时看清。所以,若要这些企业都来献爱心,显得于情于理不合,恐出现“强按牛头不喝水”的情形。
一方面是企业下乡扶贫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是下乡扶贫的动力却不强。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唯靠制度创新。此次我省出台《意见》,要求财政、税收、农业、林业等部门,制定对企业参与扶贫的优惠措施,从各方面减少企业的扶贫负担:如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基地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支持;落实企业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这些制度创新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让扶贫企业得到实惠,激发他们下乡扶贫的积极性。
脱贫攻坚,是我省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头等大事。通过制度创新让扶贫企业得到实惠,又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先手棋”。如今,该有的顶层设计有了,该落实的任务具体了,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贯彻落实好《意见》,尽快出台相应措施,抢占脱贫战役的“金角银边”。不要慢条斯理、拖拖拉拉,“电话问来问去、批示转来转去、最后哪来哪去”,错过扶贫“窗口期”,最终给自己留下个“草肚皮”。
另外,还要警惕一种现象,即由于资本的逐利性,部分工商资本下乡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打着扶贫旗号却不“真扶贫”,反而“骗”农民的土地,损害贫困群众利益。如今,省上出台的《意见》虽好,但任何制度,都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辅助”才能执行到位。为此,还应设置一系列督查、督办制度,贯穿企业下乡扶贫的每一个链条、每一个环节,防止企业下乡走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避免扶起了企业而落下贫困户,避免让企业得利而损害了贫困户利益。
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只有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共赢局面,才能赢得最后的胜利。因此发挥企业下乡扶贫之利,避免企业下乡扶贫之弊,不断提升脱贫攻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才能确保扶贫脱贫的责任不悬空、任务不落空。 (评论员 张雨)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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