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 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有关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拟订和实施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四)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的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或调整的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九)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组织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的建设。 (十)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省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与国际间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承担科技援助的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 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实验动物许可 |
责任主体 |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669179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669179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技成果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669179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技成果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669179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省科学技术奖 |
责任主体 |
科技成果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程、评审办法、评审流程等。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科学技术专家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组织学科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告无异议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科或专业评审组作出的初评意见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并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及人选向社会公示。 4.审议上报责任: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方案,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 5.协助表彰责任:协助省政府颁发有关证书和奖金。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669179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责任主体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并将评审结果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小组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每三年对通过确认的企业进行复审一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669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