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单独两孩”政策的人口学影响及应对

  • 2014年03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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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在全面审视我国当前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的正确决策。但人口政策的调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在各地政策调整的具体方案陆续出台之时,深入分析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制定应对之策是非常必要的。

      “单独两孩”政策的影响

      任何政策的实施或改变,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生育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人口发展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仅就政策调整后最直接的人口学影响---年生育数量的改变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适度放宽对家庭生育数量的限制,其目的就是适度增加出生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首先,“单独两孩”政策直接影响的是“单独家庭”,即夫妻双主只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其次,“单独两孩”政策对城市和农村单独家庭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国当前在城市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对城市所有的单独家庭都有直接的影响。但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现实行生育政策还是“一孩半”政策,政策调整对第一孩子是女孩的夫妇没有影响,因为政策不调整他们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调整只影响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单独家庭。

      其实,分析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不仅要分析政策影响的群体类别,更重要分析政策影响的群体的规模。由于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已有40年的时间,这期间可能积累了数量众多的单独家庭,在政策调整的最初几年,如果这些积累的单独家庭集中安排生育,就会形成较大的生育堆积。所以,分析近期生育数量变化,以下几个因素不能忽视:

      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潜能存量。“生育潜能存量”是指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日期为起点,在政策调整之时,所有被原生育政策限制生育,但按照“单独两孩”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数量。

      “生育潜能存量”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生育潜能存量”只是政策调整后历年累积的增加生育的可能数或极限数,但实际上,并不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都都会充分利用新的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其中的一部分会放弃生育二孩。我们将政策调整直接影响的妇女群体的“意愿二胎递进比”作为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生育潜能存量”与其“释放比例”之积就构成了“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总量。

      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潜能增量”及其释放。“生育潜能增量”是指以“单独两孩”政策公布实施日期为起点,在政策调整之后新出现的,被原生育政策限制生育,但按照“单独两孩”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数量,“生育潜能存量”是一个时点指标,它可以计算总量:但“生育潜能增量”是一个时期指标,它只有在确定的时期内才能计算总量,因为政策调整之后的每一年都会有新的“增量”出现。

      “单独两孩”政策对生育数或生育率影响的特点

      对不同生育政策地区的影响不同。从全国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一孩半”政策,该政策覆盖的人群约占全国人口的53%。独生子女政策所覆盖的人口大致占全国总人口的35.4%,二孩政策覆盖到全国9.7%的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对原有政策规定越严的地区影响越大,对原有政策越宽松的地区影响越小。如我国的江苏省、四川省等在农村地区也实行一孩政策,除特殊对象外,原有政策限制了绝大多数人生育二胎。政策调整对“单独”妇女的二胎生育限制解除了,因此政策调整对这些地区影响就更大。

      对城乡影响有别。在我国大多数省市中,计划生育政策是城乡有别的:城市大多是一孩政策,而农村则主要是“一孩半”政策。仅从这一点来说,政策调整对城市的影响大于农村的影响。这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后,城镇生育潜能存量和增量会大于农村,但城镇生育潜能存量和增量的释放比例小于农村。即生育意愿的城乡差异一定程度缩小了生育政策调整对城乡影响程度的差别。

      对生育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之间张力不同的地区影响有别。所谓“外在约束”,是指生育政策对人们生育数量的约束;需“内在约束”是人们对生育数量的自我约束。“内在约束”与人们的意愿生育水平直接相关。人们愿意的生育数量越是超出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的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张力就越大,反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张力就越小,甚至没有张力。生育政策调整对不同的“张力特点”的地区影响是不一样的,对张力较大的地区影响大,对张力较小的地区的影响小。

      对不同年龄妇女生育率影响存在差异。研究发现,较低年龄段(35岁以下)的妇女不仅生育潜能存量比较高年年龄段(35岁以上)妇女大,而且其潜能的释放比例更高,故生育政策调整对较低年龄妇女的影响更大。

      政策调整初期的计生工作应对

      上述分析都只是考虑了生育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影响,即政策调整本身导致的生育反弹,或称为“政策性反弹”。我们不排除政策调整初期可能出现的因为群众对政策调整的误解以及相关部门政策执行力度弱化导致的政策外生育增加,将出现更为严重的生育堆积,由此将为带来一系列次生性的社会后果。因此,在生育政策调整初期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尤为重要。

      正确认识和理解生育政策调整。我国的生育政策调整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但任何政策的制定或改革都是一种风险抉择,“单独两孩”政策从长远考虑可以降低人口结构方面的风险,但可能增大近期生育堆积以及带来的各种风险。新的生育政策总体上对人们生育数量的限制有所放宽,但并不是废除一切生育限制。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生育政策的调整:“放宽”生育限制不等于取消生育限制,政策“放宽”不等于工作放松。计划生育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高度重视政策调整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生育之后,我国当前妇女生育水平已经降到较低水平,人口增长速度趋缓,特别是人们的生育观念已有了很大的改变。这些为我们调整生育政策创造了条件,但并不等于对生育政策数量的控制已经大功告成。其实,我们目前的计划生育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当前的政策调整又正值机构改革开展不久,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我们不愿看到的生育率“政策性反弹”和“失控性反弹”叠加的局面。因此,政策适度放宽更要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更要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行为。一些以往计划生育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票否决、目标责任制等,还应该继续发挥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首先,要通过宣传让群众认识到,政策调整不是临时“开小口”的行动,不会在适度放宽之后再次收紧政策,打消群众顾虑,避免抢生。其次,可以从优生优育和家庭致富的角度,动员符合生育二胎的低年龄育龄妇女(26岁以下)合理安排生育二胎时间,适度推迟生育。再次,动员符合生育二孩的党员干部带头晚育二孩,为群众做表率,最后,加大工作力度减少早婚早育,一胎早育不仅直接贡献政策调整初期的生育数量,而且会增加“生育潜能增量”,因此,控制早育可以降低政策调整初期的生育总数。

      强化信息管理和出生监测。“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的生育率和生育数量变化是学术界和相关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但任何预测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参数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如预测未来单独家庭变化,就要假定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婚配的概率,预测“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就要假定单独已有一个存活孩子的二胎生育意愿和生育时间意愿,还有人口预测通常进行的其它参数假定,妇女总和生育率、预期寿命等等。未来人口发展的真实情况是不可能完全符合这些假定条件,这也是人口预测往往出现偏差的原因。对一个政策调整导致突变时期的人口的预测远比对一个变化较为平缓的人口的预测困难得多。因此,要强化人口信息化管理和出生监测,及时调整原有预测的参数并调整预测结果,为计划生育政策完善提供参考。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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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两孩”政策的人口学影响及应对

  • 2014年03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
  •   当前,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在全面审视我国当前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的正确决策。但人口政策的调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在各地政策调整的具体方案陆续出台之时,深入分析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制定应对之策是非常必要的。

      “单独两孩”政策的影响

      任何政策的实施或改变,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生育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人口发展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仅就政策调整后最直接的人口学影响---年生育数量的改变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适度放宽对家庭生育数量的限制,其目的就是适度增加出生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首先,“单独两孩”政策直接影响的是“单独家庭”,即夫妻双主只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其次,“单独两孩”政策对城市和农村单独家庭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国当前在城市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对城市所有的单独家庭都有直接的影响。但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现实行生育政策还是“一孩半”政策,政策调整对第一孩子是女孩的夫妇没有影响,因为政策不调整他们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调整只影响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单独家庭。

      其实,分析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不仅要分析政策影响的群体类别,更重要分析政策影响的群体的规模。由于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已有40年的时间,这期间可能积累了数量众多的单独家庭,在政策调整的最初几年,如果这些积累的单独家庭集中安排生育,就会形成较大的生育堆积。所以,分析近期生育数量变化,以下几个因素不能忽视:

      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潜能存量。“生育潜能存量”是指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日期为起点,在政策调整之时,所有被原生育政策限制生育,但按照“单独两孩”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数量。

      “生育潜能存量”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生育潜能存量”只是政策调整后历年累积的增加生育的可能数或极限数,但实际上,并不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都都会充分利用新的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其中的一部分会放弃生育二孩。我们将政策调整直接影响的妇女群体的“意愿二胎递进比”作为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生育潜能存量”与其“释放比例”之积就构成了“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总量。

      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潜能增量”及其释放。“生育潜能增量”是指以“单独两孩”政策公布实施日期为起点,在政策调整之后新出现的,被原生育政策限制生育,但按照“单独两孩”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数量,“生育潜能存量”是一个时点指标,它可以计算总量:但“生育潜能增量”是一个时期指标,它只有在确定的时期内才能计算总量,因为政策调整之后的每一年都会有新的“增量”出现。

      “单独两孩”政策对生育数或生育率影响的特点

      对不同生育政策地区的影响不同。从全国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一孩半”政策,该政策覆盖的人群约占全国人口的53%。独生子女政策所覆盖的人口大致占全国总人口的35.4%,二孩政策覆盖到全国9.7%的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对原有政策规定越严的地区影响越大,对原有政策越宽松的地区影响越小。如我国的江苏省、四川省等在农村地区也实行一孩政策,除特殊对象外,原有政策限制了绝大多数人生育二胎。政策调整对“单独”妇女的二胎生育限制解除了,因此政策调整对这些地区影响就更大。

      对城乡影响有别。在我国大多数省市中,计划生育政策是城乡有别的:城市大多是一孩政策,而农村则主要是“一孩半”政策。仅从这一点来说,政策调整对城市的影响大于农村的影响。这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后,城镇生育潜能存量和增量会大于农村,但城镇生育潜能存量和增量的释放比例小于农村。即生育意愿的城乡差异一定程度缩小了生育政策调整对城乡影响程度的差别。

      对生育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之间张力不同的地区影响有别。所谓“外在约束”,是指生育政策对人们生育数量的约束;需“内在约束”是人们对生育数量的自我约束。“内在约束”与人们的意愿生育水平直接相关。人们愿意的生育数量越是超出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的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张力就越大,反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张力就越小,甚至没有张力。生育政策调整对不同的“张力特点”的地区影响是不一样的,对张力较大的地区影响大,对张力较小的地区的影响小。

      对不同年龄妇女生育率影响存在差异。研究发现,较低年龄段(35岁以下)的妇女不仅生育潜能存量比较高年年龄段(35岁以上)妇女大,而且其潜能的释放比例更高,故生育政策调整对较低年龄妇女的影响更大。

      政策调整初期的计生工作应对

      上述分析都只是考虑了生育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影响,即政策调整本身导致的生育反弹,或称为“政策性反弹”。我们不排除政策调整初期可能出现的因为群众对政策调整的误解以及相关部门政策执行力度弱化导致的政策外生育增加,将出现更为严重的生育堆积,由此将为带来一系列次生性的社会后果。因此,在生育政策调整初期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尤为重要。

      正确认识和理解生育政策调整。我国的生育政策调整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但任何政策的制定或改革都是一种风险抉择,“单独两孩”政策从长远考虑可以降低人口结构方面的风险,但可能增大近期生育堆积以及带来的各种风险。新的生育政策总体上对人们生育数量的限制有所放宽,但并不是废除一切生育限制。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生育政策的调整:“放宽”生育限制不等于取消生育限制,政策“放宽”不等于工作放松。计划生育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高度重视政策调整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生育之后,我国当前妇女生育水平已经降到较低水平,人口增长速度趋缓,特别是人们的生育观念已有了很大的改变。这些为我们调整生育政策创造了条件,但并不等于对生育政策数量的控制已经大功告成。其实,我们目前的计划生育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当前的政策调整又正值机构改革开展不久,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我们不愿看到的生育率“政策性反弹”和“失控性反弹”叠加的局面。因此,政策适度放宽更要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更要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行为。一些以往计划生育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票否决、目标责任制等,还应该继续发挥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首先,要通过宣传让群众认识到,政策调整不是临时“开小口”的行动,不会在适度放宽之后再次收紧政策,打消群众顾虑,避免抢生。其次,可以从优生优育和家庭致富的角度,动员符合生育二胎的低年龄育龄妇女(26岁以下)合理安排生育二胎时间,适度推迟生育。再次,动员符合生育二孩的党员干部带头晚育二孩,为群众做表率,最后,加大工作力度减少早婚早育,一胎早育不仅直接贡献政策调整初期的生育数量,而且会增加“生育潜能增量”,因此,控制早育可以降低政策调整初期的生育总数。

      强化信息管理和出生监测。“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的生育率和生育数量变化是学术界和相关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但任何预测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参数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如预测未来单独家庭变化,就要假定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婚配的概率,预测“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就要假定单独已有一个存活孩子的二胎生育意愿和生育时间意愿,还有人口预测通常进行的其它参数假定,妇女总和生育率、预期寿命等等。未来人口发展的真实情况是不可能完全符合这些假定条件,这也是人口预测往往出现偏差的原因。对一个政策调整导致突变时期的人口的预测远比对一个变化较为平缓的人口的预测困难得多。因此,要强化人口信息化管理和出生监测,及时调整原有预测的参数并调整预测结果,为计划生育政策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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