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解读
在城镇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土地出让无疑是全社会关注的“金饽饽”,背后也有着巨大的利益空间。
为杜绝“一言堂”的现实漏洞,打掉利益寻租空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第四条首次提出,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同时,《规定》第五条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的时间,并要求将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避免了底价随意变动的“猫腻”和操作空间。
以工业用地获批,转身却变成了商业用地,身价立马倍增,巨大的利益空间成为很多地方官商勾结的热点。如何杜绝?《规定》明确,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