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办法》的通知
川科政〔2012〕10号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省国防科工办等十一部门认真研究,共同制定下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办法》(下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州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
附件: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国资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总工会
省国防科工办
2012年11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建立完善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创新型企业应遵循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 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新型企业的示范、试点和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打造企业创新团队,形成一批支撑四川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群。
示范企业主要是列入国家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或自主创新成效显著的全省支柱型企业,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有很强的核心竞争力,在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试点企业主要是在研发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培养、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成效突出的重点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在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培育企业能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研发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培养、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表现突出,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努力走创新发展道路。
第二章 遴 选
第四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的遴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由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五条 遴选范围、资格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重点在我省“7+3”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遴选。
(二)遴选资格
1、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以及我省《科技规划纲要》的战略方向。
3、企业守法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
(三)遴选条件
1、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利税率达20%以上,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或有较大发展潜力。或为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创意经营等为主业的科技型企业。
2、具备较好的研发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研究开发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2%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1%以上。
4、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5件以上的有效专利或1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有1件以上的软件登记、注册商标、植物新品种登记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标准化水平在全省同行业领先。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具有创新发展战略。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了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7、重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把思想政治工作始终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中,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自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拥有明确的企业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精神,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技能型职工”活动。工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活动,注重人文关怀,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第六条 申请创新型企业之前两年内(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型企业:
1、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
3、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未依法组建工会;
5、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第七条 遴选程序:
1、企业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市州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推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确定的企业推荐名单直接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评估。
4、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示范、试点、培育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省级相关部门对遴选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省级各相关部门对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进行管理与评价。省科技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示范、试点、培育企业要健全创新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及时做好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年度总结。
第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重点就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影响、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创新型企业梯队进行定期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将列为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并列为创新型企业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企业被依法终止;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3、弄虚做假,提供虚假材料;
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梯队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梯队参与在川实施的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的决策。
第十五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关键、核心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优先给予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梯队争创驰名(著名)商标、进行品牌经营。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梯队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对创新型骨干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梯队纳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对未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属于“百亿工程”、“百亿园区”、“百亿产业集群”的企业,凡是符合条件的,在技术创新行业关键性技术开发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把加强创新型企业梯队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天府科技英才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大省青年科技基金对企业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梯队进行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和融资。
第二十条 加大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的自主创新人员的奖励力度。在政策范围内,其奖励额度可以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中予以考虑。
第二十一条 对创新型企业梯队在技能比赛、评先创优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宣传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