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结合我省已建成的以部门、企业、地方三大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等实际,我厅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scsldjc@sina.com
2、通讯地址:成都市陕西街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邮政编码:6100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6年6月28日。
附件:
1.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加黑字体系改动部分,相应国务院文件原文见括符内部分)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结合我省已建成的以部门、企业、地方三大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等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要求,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直接发放办法,其中,包括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名义支付和协同落实的直接责任及实际支付的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类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计量计价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用工施工的直接管理责任以及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鼓励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在非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办法,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的新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和执行效率,开辟执行绿色通道,确保拖欠工资案件执行到位(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市(州)、县(市、区)普遍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拖欠)工程款结算或长期拖欠(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制度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其中,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项目的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的工作体制,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严防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防止因属地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越级上访和矛盾上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督促落实建设领域项目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承担政府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处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抓好政府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包案制度,主要负责协调分管部门主管的重大疑难案件,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贯彻落实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政府负责人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资委、工商局、省总工会、成都铁路局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未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工程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依法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已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的地区,可继续按当地现行部门协调机制执行。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地方立法(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代拟稿)》起草说明
根据要求,现将起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下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二)省政府领导要求。2016年1月29日,王宁常务副省长在国办发[2016]1号文件上批示:省人社厅并建军同志:请抓紧组织研究,尽快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省政府或省政府安排下发的系列文件。2012年以来,省政府或省政府安排下发了一系列欠薪治理文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以源头治理为主,以部门、企业、地方三大责任为纲的全程治理体系。
1、2012年1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确立欠薪处理部门责任制。
2、2013年10月22日,省政府安排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1号),要求将“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3、2014年5月17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确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责任制。
4、2015年3月4日,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系统明确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制,系统明确相关配套制度措施。
5、2015年4月1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21号),在强调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各级劳务承包商(含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用工施工及其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的直接责任。
二、欠薪制度根源及我省对策成效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制度根源。欠薪治理的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主要源于经济方面非制度性原因。这类拖欠有一定阶段性、行业性、单位性特征,但用工关系明了,主体清晰,完全可以依法办事。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不直接招用农民工,普遍采取的是层层分包式的劳务用工而非实体企业与劳动者直接式的劳动用工,因此,农民工工资始终存在着部门权责分离的监管体制问题和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层层分包、“以包代管”、工资款工程款相互交织、劳务承包商以工资名义加剧利益博弈等市场机制问题。这种制度下,工资被卷入层层市场旋涡,拖欠性质不确切、难甄别,劳务承包商难担责、难尽责,难以依法办事和清欠治欠,加之农民工群体转型和经济周期变化,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态势特征明显,在政府责任和舆论压力下,群体性、敏感性比非工程建设领域更为突出。据统计,我省2010至2015年6年间,每年专项检查发现的建筑施工类欠薪企业数,与欠薪企业总数之比均在70%左右;而涉及欠薪的建筑农民工人数,与所有欠薪农民工人数之比平均高达84%,远高于其他行业企业。
(二)我省对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对策措施方面,一是理顺部门监管体制,看准抓牢欠薪治理“牛鼻子”。建立项目主管部门源头性欠薪处理责任制,推动主管部门增强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二是建立市场决定机制,落实欠薪源头治理。改革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推进形成市场决定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建立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责任制,做实锁定支付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劳务费用层层分包、工资款工程款相互交织、承包商以工资名义加剧利益博弈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难担责难尽责等源头问题。三是夯实地方属地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完善地方属地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属地责任制、处理责任制、支付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春节前基本无拖欠。四是实施配套制度措施,推进欠薪问题标本兼治。实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劳动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等制度,开展农民工工资日常巡查、季度排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发挥执法查办、日常监管、协调处理、应急处置、涉罪打击等职能作用。
取得成效方面,我省坚持运用权责统一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国率先建成以部门、企业、地方三大责任为纲,以执法、监管、协调、应急、打击等多种手段为目,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推进工作纲举目张、问题迎刃而解,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我省治理欠薪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在全国领先,受到马凯副总理和人社部尹蔚民部长、邱小平副部长的批示肯定,为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成效在全国排名靠前。据人社部统计,我省去年欠薪发案率64%(欠薪在监察案件中占比),低于全国24个兄弟省区:其中16个省区高达80%—95%,5个在70%—79%,3个在66%-69%。
三、《实施意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坚持全面治理,但重点是建设领域。从2003年专项治理开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普遍性、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的态势和特征始终没有改变,根本难点在于源头上的体制障碍和机制障碍没有打破,从政府到市场都存在责任主体不统一、不到位和担责尽责难等问题。需要统筹经济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两大关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制度设计,重点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并形成市场决定机制。具体讲,就是解决好欠薪治理权责不统一问题,理顺并规范总包单位与各级劳务承包商(含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在施工用工方面实际存在的承包和管理的双重关系,科学妥当设计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关系上各自应当分配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问题,确保治理可防可控、常态长效。
我省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体制机制障碍的制度突破。我省2012年底实行的欠薪处理责任制,着力理顺部门监管体制、解决权责不统一问题,已形成欠薪治理的有力抓手。文件出台并经人社部转发各省后,省内各地各部门和全国各地对欠薪治理体制性问题有了普遍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省进一步提出了源头治理措施,形成市场决定机制,将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办法,做实锁定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着力解决支付主体脆弱多元并相互推诿扯皮、工资款工程款深度交织、承包商以工资名义加剧利益博弈等源头问题。同时,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春节前基本无拖欠等属地责任。继2015年2月中央和部里领导肯定推介我省理念和经验、6月人社部和住建部在我省召开调研座谈会后,国务院文件借鉴吸纳了我省部门、企业、地方责任制做法,但对其中部门源头性欠薪处理责任制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工资责任制要求不够,难以形成内生制度性的部门联动和源头治理,我省责任制设计仍然走在全国前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要把主要精力和功夫,放在深化部门联动、巩固治理体系、狠抓制度落实、实现欠薪法治上。
因此,我省《实施意见》要重点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已建成的责任制体系,继续坚持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继续发挥地方属地作用。
四、《实施意见》主要调整内容
《实施意见》七个方面22条,保持了国务院文件的基本体例。与国务院文件相比,重点在围绕部门、企业、地方责任方面,有相应的调整和实化细化。现就主要调整内容从六个方面说明。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是重点强调要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办法,延续了省政府川府发[2014]30号文件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重点明确和细化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一是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二是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欠薪违法信息公开和共享的范围。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裁审衔接和协调制度。二是明确在市(州)、县(市、区)普遍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延续了川府发[2015]21号文件规定。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一是对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项目工程款,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办法;二是增加了实行施工现场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三是明确了施工现场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
(六)加强组织领导。一是从二个方面细化实化了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首先,明确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的具体内容,实现了二个“确保”,即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其次,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点将贯彻落实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工作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二是从三个方面调整完善了部门协调机制。首先,健全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省政府负责人牵头,增加了国土资源厅和成都铁路局二个成员单位,主要原因是国土部门的地质灾后治理和铁路部门的铁路建设属于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其次,延续了川办发[2012]70号文件和省政府安排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川人社发[2015]13号文件关于欠薪处理责任制的规定。第三,明确已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的地区,可继续按当地现行部门协调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欠薪法治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