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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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四川省科技扶贫专项行动,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扶贫项目”),是指根据《四川省科技扶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在贫困地区实施的产业发展支撑、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人员服务激励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贫困地区系我省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60个县(市、区)。
第四条 科技扶贫项目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
第五条 科技扶贫项目的支持方向主要分为三类:
(一)产业发展类:主要支持围绕贫困地区优势特色农牧业,开发、引进、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精深加工,促进农牧业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集成示范和成果转化推广。
(二)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主要支持在贫困地区建设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点、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服务平台及服务体系。
(三)科技服务类:主要通过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平台,对科技人员为贫困地区开展的科技服务给予事后补助。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的引进和推广等。科技人员须在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平台登记注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前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进行管理,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等程序,并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
第七条 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或定向委托方式。市县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按照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上报科技厅核定备案。省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按照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管理。科技厅发布年度科技扶贫在线服务指南,确定年度科技服务类资金总规模和使用范围。各地组织科技服务,并通过科技扶贫在线予以记录。科技厅对逐级审核汇总的服务记录进行复核认定,按资金管理程序对科技人员进行事后补助。该类项目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不签定任务合同书,不需验收,被补助人可申报年度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根据本管理细则作相应修订。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评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经备案、科技服务类项目经核定后,由科技厅提出项目补助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除不可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外,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和产业发展类项目开支范围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各级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可以根据科技扶贫工作特点,开支以下内容: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等发生的费用。
(二)信息化系统建设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技扶贫服务平台和运管中心维修改造、运行以及信息化设备购置、升级和维修等费用。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及津贴支出。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由科技人员自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第十四条 本项目支持的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其他财政科技补助项目,不得在其他财政科技补助项目基础上搞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科农〔2016〕9号)废止。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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