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新闻发布会

  • 2017年10月27日 17时49分
  • 来源: 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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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及实际交通需求,优先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并在符合条件的路口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公交优先”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法律责任等6章共49条,立足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明确落实“公交优先”,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交客运发展。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布和用地配置,遵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换乘便捷、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及线网规划。

      站台30米内,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条例》突出“公交优先”原则,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对违反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确保公共汽车专用道畅通,《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站台、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点)前以及距离站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明确禁止犬、猫等动物乘车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输服务,《条例》还对公共交通驾乘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车辆驾驶资格,不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并建档备查,应具有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乘客除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规物品搭乘公共汽车外,还明确禁止了犬、猫等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条例》还规定,营运企业对投入的城市公共汽车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从业人员,以及滞站、甩站、拒载、甩客,强行揽客等行为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收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另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还获悉,我市近期将新增100辆大型客车投放使用,并将对城市公交线路进行大幅调整。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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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新闻发布会

  • 2017年10月27日 17时49分
  • 来源: 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及实际交通需求,优先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并在符合条件的路口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公交优先”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法律责任等6章共49条,立足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明确落实“公交优先”,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交客运发展。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布和用地配置,遵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换乘便捷、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及线网规划。

      站台30米内,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条例》突出“公交优先”原则,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对违反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确保公共汽车专用道畅通,《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站台、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点)前以及距离站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明确禁止犬、猫等动物乘车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输服务,《条例》还对公共交通驾乘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车辆驾驶资格,不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并建档备查,应具有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乘客除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规物品搭乘公共汽车外,还明确禁止了犬、猫等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条例》还规定,营运企业对投入的城市公共汽车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从业人员,以及滞站、甩站、拒载、甩客,强行揽客等行为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收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另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还获悉,我市近期将新增100辆大型客车投放使用,并将对城市公交线路进行大幅调整。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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