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2019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司法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于2025年1月26日印发,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印发实施,进一步确保了重大行政决策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必将对我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框架结构
《规定》体例上基本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各章对应,包括总则、决策目录、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共6章8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决策事项范围、职责划分等内容。第二章决策目录,规定了决策事项目录的拟定、审议、公布和调整等内容。第三章决策程序,分为7节,分别规定了拟定草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规定了决策执行要求、决策后评估程序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程序规定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决策容错机制。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参照适用主体范围和施行日期。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决策目录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的部署安排,《规定》明确,决策机关要制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细化决策目录的征集申报、论证审议以及调整备案等程序,推动实现决策事项“可视化”管理,增强决策事项的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统一实施省级层面专家论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提高专家论证质量”的规定,《规定》明确,省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将列入省政府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委托省决咨委开展专家论证,强化专家的集中管理,实质性发挥专家论证作用。
(三)拓展风险评估内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促进等方面的风险作为评估内容,明确严格落实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进一步优化风险评估程序,要求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以此强化风险管控,切实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四)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部署安排,《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的初审职责,进一步细化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流程步骤和意见文书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做实做细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