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 2022年12月30日 15时44分
  • 来源: 司法厅
  • 【字体:
  •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54号颁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快制定全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内容和程序。当前我省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不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出台全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附则,总计44条。主要内容为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

    (一)关于行政调解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合理配置调解资源。

    (二)关于行政调解范围。《暂行办法》将行政调解的范围明确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同时,将已经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或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的民事纠纷排除在外。

    (三)关于行政调解参加人和行政调解程序。《暂行办法》参照仲裁、诉讼等程序性规定,对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充分考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化解途径的区别,在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审查、调解期限、中止、终止、调解协议制作等具体程序规定中,给予当事人和行政调解机关一定的自主性,以保持调解的灵活性。

    (四)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明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在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以推动行政调解更好落地执行。

    (五)关于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和监督。《暂行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场所、设施;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要求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以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司法厅:《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 2022年12月30日 15时44分
  • 来源: 司法厅
  •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54号颁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快制定全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内容和程序。当前我省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不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出台全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附则,总计44条。主要内容为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

    (一)关于行政调解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合理配置调解资源。

    (二)关于行政调解范围。《暂行办法》将行政调解的范围明确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同时,将已经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或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的民事纠纷排除在外。

    (三)关于行政调解参加人和行政调解程序。《暂行办法》参照仲裁、诉讼等程序性规定,对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充分考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化解途径的区别,在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审查、调解期限、中止、终止、调解协议制作等具体程序规定中,给予当事人和行政调解机关一定的自主性,以保持调解的灵活性。

    (四)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明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在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以推动行政调解更好落地执行。

    (五)关于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和监督。《暂行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场所、设施;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要求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以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