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编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
近日,省政府颁发《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既是更好服务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配置的重要举措,必将更加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企业和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便捷的服务,更加有利于发挥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引领作用和区位优势,深化创新驱动促进区域更高更快发展,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
《决定》充分考虑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赋权需求、承接能力和发展需要,将发展改革(含能源管理)、生态环境等19个领域11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中,行政权力事项103项(行政许可56项、行政处罚3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6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其他经济和社会职权事项8项。
《决定》要求,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自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要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落实,优化服务流程,依法规范行权;省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明确事项的具体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责任划分、监管方式等,强化业务指导培训,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