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断发展,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居高不下,特别是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燃煤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工业和燃煤排放占比下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日益凸显。
随着国家对移动源污染防治要求的不断深入,工作重点已由淘汰黄标车、环保标志管理等调整为多部门分工协作,“油、路、车”统筹治理的移动源大气环境管理新格局,现行《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薄弱缺项等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相继修正、修订,原《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待修改完善。鉴于新办法中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要求,规章名称修改为《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基础上,主要从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能职责、统筹油路车治理、强化检验机构监管、推进区域协同等方面进行规范。《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与控制、排放与治理、监督管理、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从业规范。《办法》从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从业规范,根据现场执法工作经验归纳总结出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进一步约束检验机构行为,并在第四十四条增设相应违法行为处罚。
(二)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领域广阔,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在能源消耗方面更加突出,污染也更加严重。《办法》在第十五条规定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应当使用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做好台账管理,在第二十七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在第四十三条中增设对应的处罚条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形成闭环管理。
(三)明确运用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办法》在第三十条明确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拍照、遥感监测、监督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状况进行取证,解决执法合法性问题,提高执法效能。
(四)建立区域协同机制。我省大气环境面临形势严峻,大气流动性导致与相邻地区之间形成连片性污染,污染物相互影响、相互传输,因此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控协作机制十分必要。《办法》在第五章设立区域协同专章,明确可以建立省外、川渝、省内的跨区域沟通协同机制,在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明确与重庆市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检查、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机制,开展联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