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范地理信息共享
据介绍,地理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既能加快地理信息更新,丰富地理信息内容,发挥地理信息资源综合效益,也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草案代拟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之间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草案代拟稿特别提出,财政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实行交换共享;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采购计划前,应当征求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统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采购,避免重复投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应当采用本地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避免重复建设。违反上述3种情形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有权的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众若对草案代拟稿有意见,可于2月21日前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记者 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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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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