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不得非法出售个人信息

  • 2016年11月01日 11时5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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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修改,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关键一步。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营利法人的成员滥用其权利的后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此外还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记者 陈菲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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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全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草案二审稿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

      【修改】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点评】王轶: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修改】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二审稿条款是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现,完善了营利法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法人的成员滥用权利。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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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不得非法出售个人信息

  • 2016年11月01日 11时5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修改,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关键一步。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营利法人的成员滥用其权利的后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此外还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记者 陈菲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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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全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草案二审稿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

      【修改】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点评】王轶: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修改】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二审稿条款是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现,完善了营利法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法人的成员滥用权利。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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