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三星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当前三星堆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边界厘定等方面的挑战。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保护与发展协调、加强知识产权协同、制定法律实施细则,为三星堆联合金沙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快建设国家遗址公园提供支持。
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共生共赢。三星堆文化遗址具有很高的观赏性和开发价值,其规划保护既要注重文化传承,也要顾及经济效益。未来应以创新机制为保障、以文化新经济理念为先导,促进文旅多产融合,推动大遗址可持续发展。落实《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将三星堆遗址为核心的“一江两岸三镇”区域划分为不同的保护部分:对于极为稀缺且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应严格禁止商业开发,并制定政府保护预案与财政拨款计划;对于具有一定文化价值的文化产业园区应允许适度进行商业开发;对于遗址外围文化价值密度较低“辐射区”则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通过不同层级的法治保障体系兼顾三星堆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保护模式。同时,从增强保护实效的角度,坚持经济激励与责任约束相结合。通过社区公众参与遗产资源保护的利益联结或经济激励机制,形成遗产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加强三星堆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制度,协同保护三星堆知识产权品牌。目前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聚焦在防止以及遏制三星堆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我国商标注册的门槛较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尽管商标法列举了国家名称、国家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情况,但三星堆商标一般不会触及这些标识,因此会较容易通过形式审查。通过以三星堆博物馆为主体申请三星堆全门类的防御性商标成本太高,因此当前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申请撤销其他恶意注册的商标,对于早已注册且长期使用的商标单独议定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对“搭驰名商标便车”的行为有明确的限定措施。值得关注的是,驰名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并入该局)和人民法院认定,考虑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周期较长,通过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有效降低驰名商标认定成本。
完善制度汇编厘清主体责任推动《条例》细化落地。从纵向看,分层级的文化遗址保护涉及多层级的职能组织。比如,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由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但具体执法权主要配置在县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不同层级的管理规范之间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从横向看,文化遗产保护牵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博物馆、管委会、公安、生态环境、政法等多个部门(系统)的联合执法,但现有行政法律法规对联合执法只是框架性的要求,同时法律划定的政府职责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衔接间也存在模糊地带,实践中容易产生重复执法与监管真空。同时,还应当关注到三星堆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普遍性、地方性、特殊性等辩证关系。整齐划一的专项立法虽能解决部分共性问题,但依然要面临着法律的贯彻实施难题。为增强《条例》针对性,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聚焦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做好三星堆遗址保护工作规范,作为《条例》实施的补充规定。具体来讲,可将现有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以及工作规章分层搭建体系,依据《立法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将制度规范分为国际公约、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办法、细则等层级,梳理清楚各层级制度间的逻辑关系:对于同一个管理事项,尽量在一个制度中说清楚。制度之间要做好接口处理,同时完善制度的废止与更新,保持制度体系的适宜性。(张立哲 作者系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