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泉解读我省再次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最低工资调整增幅为10.4%,各档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自7月1日起,我省再次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标准如何制定,与往年相比有什么特点?6月9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进行了解读。
此次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个档次,分别为1260元,1380元和1500元。“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陈泉介绍,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是根据我省去年经济发展、职工工资、物价变动等因素,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和国际惯例法三种测算方法测算,同时综合平衡了我省今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预期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以及全省经济仍然面临下行压力的实际情况,并征求环卫、物管、酒店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者代表、企业代表和专家意见,最终确定的。受经济下行影响,此次最低工资调整增长幅度为10.4%,比2014年下降4.1个百分点,但各档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去年最低档和最高档中间差距是300元,今年为240元。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惠及低收入群体”,陈泉介绍,继续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我省低收入群体主要是分布在公益岗位的劳动者,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新入职劳动者,小时工、钟点工和劳动技能比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一些低端辅助类工作岗位如保洁员、库管员,此外还包括部分已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和部分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企业中的基层员工或一线员工,这些人员所在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一般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适当上浮,或者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本工资。
按照全国总工会抽样数据统计,劳动者工资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占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和乡村就业人员的16%。据此推算,我省2014年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和乡村就业人员共4130万余人,此次最低工资调整惠及人群约660万人左右。(记者 刘春华)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历年调整情况
年份 月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 125元,140元,160元,180元
1996年 130元,150元,170元,190元
1997年 145元,165元,190元,210元
1999年 160元,180元,200元,220元
2000年 190元,215元,240元,270元
2002年 230元,270元,310元,340元
2004年 280元,340元,400元,450元
2006年 400元,450元,510元,580元
2010年 650元,710元,780元,850元
2012年 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
2013年 1000元,1070元,1140元,1200元
2014年 1100元,1250元,1400元
2015年 1260元,1380元,1500元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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