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解读

  • 2021年01月02日 08时4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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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

    根据命令,2021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命令明确,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命令明确,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命令明确,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代强 黄大海)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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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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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

    根据命令,2021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命令明确,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命令明确,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命令明确,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代强 黄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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